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免税项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债券利息和专项储蓄存款利息。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如发给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和**院士津贴等)。
四、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等和其他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下同)、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国际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十二、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十三、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奖品,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的。
十四、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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