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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之转让登记和撤销登记

发布:2023-03-01 10:53,更新:2023-06-27 08:00

    公司名称的预登记,是指在法律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意欲设立公司的当事巨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先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公司名称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对请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的制度。
     公司名称的预登记,是指在法律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意欲设立公司的当事巨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先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公司名称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对请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的制度。
    我国《公司登记理条例》称之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登记是与公司登记的痳置行政审批制相适应的,是为了满足前置行政审批的需要而设立的项制度。如果采登记后置行政审批制,则不存在公司名称预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疋,需要进行公司名称预登记的情形有二,其一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其二是拟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
    

    公司名称经过登记,公司取得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从性质看,该专有使用权属产权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终止时将公司名称进行转让;二是将公司的商业事业与公司的名称一并转让。
     公司名称经过登记,公司取得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从性质看,该专有使用权属产权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公司终止时将公司名称进行转让;
    二是将公司的商业事业与公司的名称一并转让。
    根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转让其名称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让登记,否则转让无效,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不得以转让之事实对抗善意第三人。撤销登记是指因公司登记存在瑕疵,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登记,从而撤销对公司名称的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公司名称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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