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规定
发布:2023-03-04 20:20,更新:2023-06-27 08:00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当地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一、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一)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当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应当向投资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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