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的规定
发布:2023-03-04 20:20,更新:2023-06-27 08:00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在代扣税款的次月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和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时候,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并被派往中国境外工作,其所得由派出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其所得由所任职、受雇的中国境外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以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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