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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初泽萧康

发布:2023-04-25 13:38,更新:2023-06-27 08:00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代表或委拘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营业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代表或委拘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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